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聲字第六OO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翁志明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後,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六四四九八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八O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六四四九八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八O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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