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2048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己○○○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光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8年9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光能企業有限公司、乙○○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零
柒拾伍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被告光能企業有限公司雖抗辯確實有欠管理費,希望能分期償還
等語,惟原告未同意,故被告光能企業有限公司此部分之抗辯,
即不可採。另被告乙○○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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