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告 葉玟伶 年籍詳卷
被告 邱元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鄭虹
法官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書記官許育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告 葉玟伶 年籍詳卷
被告 邱元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鄭虹
法官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書記官許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