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告 葉玟伶 年籍詳卷

被告 邱元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鄭虹

法官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書記官許育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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