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附民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附民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65號原告 王安國 被告趙 宋世英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5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0萬元。
二、陳述:被告 趙宋世英 與原告王安國均為臺南市南區新生里第1屆里長候選人。詎被告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及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之犯意,於民國99年10月15日,在臺南市○區○○路之「大林國宅」社區內,散布文章標題為「是誰讓鄉親心碎!是誰把鄉里撕裂!私利!權利!自肥!年貨大街,年年得利」之文宣給不特定民眾,內容載有「親愛的鄉親們:世英前封給住戶的公開信中,曾質問王里長,我趙宋世英只辦了2天年貨大街結餘就好幾10萬,而你王里長連續辦了8年年貨大街,每次7日,每次結餘也有好幾10萬元,而我把所有結餘來辦元宵燈謎、摸彩活動。回饋給鄉親里民,試問王里長你辦了8年的年貨大街,所得加起來至少也有好幾佰萬元,錢呢?都進入私人口袋?○○○鄉○○○○道您們不覺被愚弄了嗎?王里長憑甚麼資格辦年貨大街,因為他竊用選民給他的里長頭銜,公然私用,圖利自己─私利。王里長你為什麼不為自己的清白辯護?因為你做了愧對鄉親里民的事,無言以對,只有默認了,王里長不要為了一己之利,美其名打著眷村年貨大街口號圖利……。」等不實事項,影射原告藉由舉辦年貨大街獲取暴利,而不利原告之選情,更影響一般選舉權人對於候選人人格良窳判斷之正確性,而產生與事實偏離之結果,自足以生損害於原告及一般選舉權人,被告所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傳播不實妨害選舉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毀謗罪,係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應負民事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於里長選舉期間,基於選民知之權利,以自身舉辦年貨大街之活動經歷,認年貨大街活動確有相當盈餘,基於專業角度經過實際調查原告王安國里長歷年春節前所舉辦年貨大街活動,查證活動所招商之攤位數量及收取攤位之單價、活動日數及各補助單位金額做證明,是基於經驗法則所為之合理相信而善意論述,並非毫無任何之查證及依據。而被告文宣之目的,是要原告能對里民公布其辦理活動之金錢收支帳冊,公開說明其盈餘之情形。被告從未說過原告買了幾棟獨立庭院及豪宅,更未曾以傳單方式散布於眾。基於政府機關資訊公開原則之規定,縱使是社團法人人民團體社區發展協會,受政府機關委託以承辦或協辦之名義,領取各機關之補助款辦理活動,該活動之收支決算帳冊表簿,應於活動結束後將該活動之收支決算帳冊公布週知,原告不論以人民團體或政府機關台南市南區區公所里辦公處名義來接受機關委託,並以承辦或協辦單位之名義領取各機關之補助款辦理上開營利活動,依法上開活動之收支決算款帳冊表簿,應於活動結束後將該活動之收支決算公布週知,但原告並未依法辦理將該營利活動收支決算公布週知並留存備查,則原告以里長職務或其他活動名義舉辦上開營利活動,歷年來皆不公開活動之收支決算帳冊之行為,自有令人非議而可受公評之處,被告經上開專業之查證及一般經驗法則,合理相信有可受公評之事實存在,才據以提出質疑,要求原告確實說明,向里民交代清楚,自屬善意發表之言論,且與公共利益有關,被告評論內容應屬合理適當之範圍,自不成立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1年2月29日以100年度選訴字第38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於101年7月24日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本件民事訴訟,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楊清安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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