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83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刑,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及就如附表編號6所示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號7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伯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竊盜│故買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金,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49條第2項│├───────┼────────────┼───────────┼────────────┤│犯罪日期│民國89年9月間至90年11月│民國90年8月27日│民國89年5、6月間│││間│││├───────┼────────────┼───────────┼────────────┤│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7820號│95年度偵緝字第75號│年度偵字第1782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0年度上訴字第3372號│95年度湖簡字第22號│90年度訴字第1197號││事實審├───┼────────────┼───────────┼────────────┤││判決日│90年12月28日│95年2月13日│90年8月16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0年度上訴字第3372號│95年度湖簡字第22號│90年度訴字第1197號││判決├───┼────────────┼───────────┼────────────┤││判決確│90年12月28日│95年3月17日│90年11月28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貳月│└───────┴────────────┴───────────┴────────────┘┌───────┬────────────┬───────────┬────────────┐│編號│4│5│6│├───────┼────────────┼───────────┼────────────┤│罪名│未經許可持有改造玩具手槍│故買贓物│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金,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刑法第349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條第4項│││├───────┼────────────┼───────────┼────────────┤│犯罪日期│民國89年5月中至同年9月│民國90年初(聲請書誤載│民國95年1月10日│││18日│為95年5月11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820號│95年度偵字第12541號│年度偵字第1715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0年度訴字第1197號│95年度易字第1685號│95年度易字第736號││事實審├───┼────────────┼───────────┼────────────┤││判決日│90年8月16日│96年4月13日│95年8月18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0年度訴字第1197號│95年度易字第1685號│95年度易字第736號││判決├───┼────────────┼───────────┼────────────┤││判決確│90年11月28日│96年5月7日│95年10月2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貳月│└───────┴────────────┴───────────┴────────────┘┌───────┬────────────┬───────────┬────────────┐│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罪日期│民國94年11月間│││├───────┼────────────┼───────────┼────────────┤│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102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271號││││事實審├───┼────────────┼───────────┼────────────┤││判決日│95年6月30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易字第271號││││判決├───┼────────────┼───────────┼────────────┤││判決確│95年9月24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不合││││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