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72號原告 劉潘姿娟 原告與被告 王飛明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