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23號再審原告 陳建宏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明燦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再易字第2號、110年度簡上字第49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中如
法官陳卿和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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