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炎浚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壹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甲○○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卿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