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6號聲請人 蘇育賢
童採月 相對人 邱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相對人邱志成於民國104年9月24日向聲請人蘇育賢、童採月借款新臺幣20萬元,債權額比例蘇育賢、童採月各2分之1,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04年12月23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6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枋寮鄉│內寮村││231│旱│0│0│89.55│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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