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385號
原告 黃振葦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宗誠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