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0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4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403號聲請人 許義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4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許義宏│花旗(台灣)商業銀│103年4月30日│1,000,000元│0000000││││行襄陽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