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九二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6月25日以法矯字第97002157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8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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