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選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選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奇徵選任辯護人江振源律師被告游凱鴻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7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及據上論斷欄關於「刑法第62條前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項中段」。
理由
一、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游凱鴻對於所犯刑法第143條之收受賄賂罪,於犯罪後逾3個月自首,本院予以減輕其刑,然應引用特別法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項中段」減輕其刑,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及據上論斷欄均記載「刑法第62條前段」,顯屬誤載,然更正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卓春慧
法官林家賢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