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76號聲請人即被告 洪進貴 選任辯護人 郭承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進貴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因擄人勒贖等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5日執行羈押,並自101年7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2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吳啟民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