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3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3375號債權人 楊博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博清即金都星電子遊戲場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其為獨資經營金都星電子遊戲場業之負責人,如何有依支付命令請求自己給付薪資等款項實益,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