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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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6號原告 莊書豪 被告 蕭永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1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蕭永宗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117號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莊書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黃裕民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