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2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郭俊雄

被告 趙筠芷趙金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330元,及自92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12.2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5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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