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哲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64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48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292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6,218元,及自民國109年
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2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85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2,627元,及其中新臺幣36,569元,自民國109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0,473元,自民國109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1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41,607元,自民國109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7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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