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朝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朝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胡家瑋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