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57號原告聚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聰田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2,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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