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6號
聲請人 吳秀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菊華 、 蔡沛典 及 蔡沛儀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鍾菊華、蔡沛典及蔡沛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6號
聲請人 吳秀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菊華 、 蔡沛典 及 蔡沛儀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鍾菊華、蔡沛典及蔡沛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