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簡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許倫維
代 理 人  陳忠儀 律師
相 對 人  包雅雯
       賴重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事件,原應
於起訴時,繳納訴訟費用,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非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
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
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再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所謂
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
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
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
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
院87年度臺抗字第660號民事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該分會102年10月29日
審查決定通知書(申請編號0000000-H-011號)1紙附卷可稽
。又聲請人為中低收入戶,亦有彰化縣埤頭鄉中低收入戶證
明書1紙附卷可考。足認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等語,應可採信。再查,聲請人於102年11月14日對相對人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現由本院以102年度員簡調字
第155號事件受理在案,經調取該卷證,依聲請人提出之起
訴狀所主張之事實,自形式上觀之,尚難認毋須經法院調查
辯論,即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則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之意
旨,自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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