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4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江珮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瑜婷 即玩美美妍會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辨識「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帳號為相對人所有帳戶之證據(查113年11月5日之陳報狀,經審酌證物四、五並未能釋明 梁書嫣 為相對人員工及其曾有指示匯入系爭帳號之事實,所附課程表亦不能辨識店名,尚不足釋明待證事實,故有重新提出證據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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