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56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吳端浩

選任辯護人 曾梅齡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0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前審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專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吳祚丞

法官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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