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56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吳端浩
選任辯護人 曾梅齡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0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前審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專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吳祚丞
法官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