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再易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147號再審原告 張淑晶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盧雪玉 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32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萬4,5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林晏如法官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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