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7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753號

原告鴻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証棕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峻生

被告 林孟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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