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753號
兼法定代理人 張証棕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峻生
被告 林孟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蘇炫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753號
兼法定代理人 張証棕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峻生
被告 林孟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