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簡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智簡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智簡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銘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世銘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有關被告提供買家匯款之玉山銀行安南分行帳戶帳號更正為「0000000000000」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世銘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民國106年2月間某日起至106年8月9日為警查獲止,在樂購蝦皮拍賣網站張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之相關消費者上網瀏覽選購而公開販售,係以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商標權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侵害他人之商標權,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應予非難,惟其犯後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兼衡其遭查獲之仿冒商品數量、獲利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如附表所示扣案仿冒商標商品,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商標商品,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又被告於警詢時陳稱因本件犯罪獲利約新臺幣3千元等語(見警卷第3頁),依法應為沒收之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並應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婷玉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商標權人│備註│├──┼───────┼─────┼──────┼─────┤│一│APPLE手機保護│104件│蘋果公司│提出告訴│││套││││├──┼───────┼─────┼──────┼─────┤│二│美樂蒂手機防水│10件│三麗鷗公司│未據告訴│││套││││├──┼───────┼─────┼──────┼─────┤│三│凱蒂貓手機防水│5件│(同上)│(同上)│││套││││├──┼───────┼─────┼──────┼─────┤│四│凱蒂貓吊飾│12件│(同上)│(同上)│├──┼───────┼─────┼──────┼─────┤│五│凱蒂貓充電器保│13件│(同上)│(同上)│││護套││││├──┼───────┼─────┼──────┼─────┤│六│雙子星充電器保│7件│(同上)│(同上)│││護套││││├──┼───────┼─────┼──────┼─────┤│七│凱蒂貓手機保護│3件│(同上)│(同上)│││套││││├──┼───────┼─────┼──────┼─────┤│八│美樂蒂手機保護│1件│(同上)│(同上)│││套││││├──┼───────┼─────┼──────┼─────┤│九│ADIDAS手機保護│1件│阿迪達斯公司│提出告訴│││套││││└──┴───────┴─────┴──────┴─────┘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65號被告陳世銘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南市○○區○○○道00巷000號現住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世銘明知「APPLE」、「iPhone」(註冊號:00000000,00000000)、「adidas」(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HelloKitty(凱蒂貓)」、「MyMelody(美樂蒂)」、「LittleTwinStars(雙子星)」(註冊/審定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其商標圖樣係美商蘋果公司(下稱蘋果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分別依法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已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各種行動電話保護套、行動電話專用護套、行動電話機護套、手機袋、手機吊飾、手機裝飾品等商品之商標權,現仍於商標權期間內,且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竟基於販賣之犯意,於民國106年2月間某日,在大陸地區淘寶網網站,向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以新臺幣(下同)320元等之代價,販入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未得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而擅自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上開商標權人註冊商標之物後,即在樂購蝦皮拍賣網站個人拍賣網頁上以拍賣帳號「a000000no12」公開張貼販售,並留下電子信箱供與不特定之人聯絡,由顧客以388元等之價格得標後,再以該電子信箱寄送其玉山銀行安南銀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號)之電子郵件予得標之人供作匯入款項之用,其收受得標之匯款後,再以超商取貨付款之方式寄給匯款之人,以此方法出售予不特定顧客賺取差價牟利。嗣經警向該拍賣網站賣家購得附表編號九所示商品,送請鑑定確為仿冒品,再於106年8月9日上午10時45分許,經警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位於臺南市○○區○○○道00巷000號住處搜索時,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仿冒商品,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蘋果公司、阿迪達斯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世銘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網頁資料、樂購蝦皮有限公司函、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交貨便服務單、交貨便代碼表、地圖、查訪照片、刑案現場測繪圖、、仿品照片、鑑定報告書(貞觀法律事務所,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網頁資料、委任狀)、採證照片、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各1份、刑事告訴狀(阿迪達斯公司,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書、網頁資料、刑事委任狀)、刑事告訴狀(蘋果公司,含委任狀、網頁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局部彩色放大圖、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刑事陳報狀(三麗鷗公司,含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份,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在卷可佐,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嫌。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並請依同法第98條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檢察官莊立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洪邵歆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商標權人│備註│├──┼───────┼─────┼──────┼─────┤│一│APPLE手機保護│104件│蘋果公司│提出告訴│││套││││├──┼───────┼─────┼──────┼─────┤│二│美樂蒂手機防水│10件│三麗鷗公司│未據告訴│││套││││├──┼───────┼─────┼──────┼─────┤│三│凱蒂貓手機防水│5件│(同上)│(同上)│││套││││├──┼───────┼─────┼──────┼─────┤│四│凱蒂貓吊飾│12件│(同上)│(同上)│├──┼───────┼─────┼──────┼─────┤│五│凱蒂貓充電器保│13件│(同上)│(同上)│││護套││││├──┼───────┼─────┼──────┼─────┤│六│雙子星充電器保│7件│(同上)│(同上)│││護套││││├──┼───────┼─────┼──────┼─────┤│七│凱蒂貓手機保護│3件│(同上)│(同上)│││套││││├──┼───────┼─────┼──────┼─────┤│八│美樂蒂手機保護│1件│(同上)│(同上)│││套││││├──┼───────┼─────┼──────┼─────┤│九│ADIDAS手機保護│1件│阿迪達斯公司│提出告訴│││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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