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7號原告 李德宏 訴訟代理人 林羿帆 律師複代理人 何彥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公瑾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30日內補正及說明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當事人不適格、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審判長上開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具體特定之訴訟,得以自己之名義為原告或被告,而受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本案判決之資格而言。又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必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或被訴,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67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當事人適格之要件,固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惟此並不包括證據之職權調查在內,當事人仍應負舉證責任,其未盡舉證責任致受敗訴判決,不得以法院未依職權調查證據,而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873號裁定參照)。法院雖依職權調查證據,但並非負有無窮盡之調查責任,當事人之舉證責任並不因之減輕,仍負有協力之義務,是當事人所未聲明之請求,或未提出之事實,法院尚不得任意調查斟酌而為判決,再參民國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增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3項修正理由,益見原告就訴訟要件之欠缺負有訴訟促進義務,且不因該訴訟要件之欠缺屬於法院職權調查事項(例如欠缺當事人適格),即當然免除原告應盡之協力義務及證據提出之舉證責任。
二、本件原告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惟查系爭土地為原告與被告廖公瑾、 廖宇藩 、 廖俊杰 及訴外人廖 陳明鏡 所共有,訴外人 廖陳明鏡 於起訴前之55年4月28日已死亡,原告雖已於113年2月17日提出民事訴之追加狀【見本院113年度調字第13號卷(下稱調字卷)㈠第119-326頁】、113年4月2日提出民事更正聲明暨陳述意見狀(見調字卷㈡第123-128頁,改列訴外人廖陳明鏡之繼承人即廖公瑾、廖宇藩、廖俊杰、 廖志鴻 、 黃士豪 、 黃慈慧 、 廖志傑 、 廖志誠 、 王綉清 、 吳岳翰 、 吳敏萍 、 王端強 、 王佳儀 、 吳郁蘭 、黃 廖雪香 、 楊永裕 、 楊文遠 、 許浩文 、 許佳奈 、 許云瑄 、 許瑟芬 、 許瑟玲 、 廖杏香 、 廖公瓚 、 廖薰瑾 、 廖公墐 、 李秀珍 、 廖俊美 、 許城嘉 、 許昱仁 、 許凱瑞 、 許瑄祐 、 陳春子 、 許丕昇 、 許惠智 、 許俊枝 、 李立平 、 李若芳 、 林容仁 、 許節枝 、 蔡仲擧 、 蔡旭昇 、 蔡光輝 、 蔡班超 、 林陳昭燕 、 林剛正 、 林芳芳 為被告。聲明由上開被告等人應就被繼承人廖陳明鏡所遺坐落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78784分之10992辦理繼承登記。並提出被繼承人廖陳明鏡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等資料。惟尚有如附表所示待補正及應查明事項,致本件難以特定具體當事人,則本件訴訟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茲以本件裁定通知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王姵珺
附表:
一、依原告提出被繼承人廖陳明鏡之繼承系統表顯示:被繼承人廖陳明鏡之相關繼承人有死亡,發生再轉繼承之情事,須待原告提出被繼承人及其繼承人死亡時(向死亡時戶籍地管轄法院查詢)有無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另有繼承人年紀較大,且早年遷出本國,依原告目前所提出之戶籍謄本,無法知悉其是否尚仍生存?又有些被繼承人廖陳明鏡之繼承人死亡後,是否仍有其他再轉繼承人,有查明之必要。請原告提出、查明下列事項後,如有需追加、撤回被告時,請一並具狀為之,並更正訴之聲明:
㈠被繼承人廖陳明鏡之相關繼承人有死亡,發生再轉繼承之
情事,請原告查詢下列被繼承人及其繼承人死亡時(向死亡時戶籍地管轄法院查詢)有無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依該管轄法院函覆資料,於本裁定主文所限期日內陳報相關更正後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法院之函文。請提出⒈廖陳明鏡及其繼承人⒉ 廖史豪 、⒊ 廖陳娟娟 、⒋ 廖瑞韻 、⒌ 廖史眼 、⒍ 廖文香 、⒎ 吳昭訓 、⒏ 吳美鈴 、⒐楊 廖松香 、⒑ 楊淑綺 、⒒ 廖菊香 、⒓ 廖文毅 即 廖温義 、⒔廖 李惠容 、⒕ 廖公理 、⒖ 廖温正 、⒗ 廖温進 、⒘ 廖英杰 、⒙許 廖春葉 、⒚ 許朝卿 、⒛許 謝愛鶯 、 許茂卿 、 陳美惠 、 許達卿 、李 許淑枝 、林 許愛枝 、 林俊傑 、 許益枝 、林 廖玉梅 、 林憲德 (其中編號⒉至之人於繼承廖陳明鏡之財產後,始歿)之繼承人未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㈡原告所列被繼承人廖陳明鏡之下列繼承人為被告,但因其
年紀較大,且早年遷出本國,依原告目前所提出之戶籍謄本無法知悉其是否仍尚生存?則本件訴訟當事人難以具體特定。請原告查明下列之人是否尚生存?⒈ 黃廖雪香 (00年00月00日生、41年4月5日遷往日本,見調字卷㈠第197頁)。
⒉楊永裕(00年0月0日生、95年11月24日、97年1月26日遷出登記,見調字卷㈠第201頁)。
⒊廖杏香(00年00月0日生、56年3月21日赴日本,由戶長代辦遷出,見調字卷㈠第221頁)。
⒋廖薰瑾(00年0月00日生、54年9月2日申請填補記事,遷出美國紐約市○○街00號,見調字卷㈠第229頁)。
⒌許俊枝(9年8月27日、31年遷出日本東京京都、43年1月
20日與日本人 瀨上繼雄 結婚,喪失我國國籍、53年11月7日除本籍,見調字卷㈠第275頁)。
⒍蔡旭昇(00年0月0日生、69年2月9日遷出日本國、69年7月24日除本籍,見調字卷㈠第299頁)。
⒎蔡光輝(00年0月00日生、54年1月17日遷出巴西、64年1月7日代報遷出,見調字卷㈠第303頁)。
⒏蔡班超(00年0月00日生、00年0月0日出境、97年11月10日遷出登記,見調字卷㈠第305頁)。
㈢請原告查明下列之人是否仍有繼承人再轉繼承廖陳明鏡之
財產?⒈廖陳明鏡之長男 廖温仁 之三女楊廖松香之長女楊淑綺,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8月23日96年度亡字第11號判決宣告於80年6月30日死亡,102年2月1日經臺北大安區戶政事務所在102年2月4日逕為死亡宣告登記(見調字卷㈠第205頁),請查明楊淑綺是否有繼承人?⒉廖陳明鏡之三男廖文毅即廖温義之三男廖公理,於00年0
月00日生、108年5月20日死亡(見調字卷㈠第235、237頁),請查明廖公理是否有繼承人?⒊廖陳明鏡之五男廖温進之次男廖英杰,於00年0月0日
生、111年5月22日死亡(見調字卷㈠第245頁),請查明廖英杰之繼承人是否僅有其配偶李秀珍(調字卷㈠第247頁)?是否仍有其他子女為廖英杰之繼承人?⒋廖陳明鏡之二女許廖春葉之三女 林許愛枝 ,於00年0月00
日生、102年2月1日死亡(見調字卷㈠第287頁),請查明林許愛枝其繼承人除了原告所列之長男林容仁(見調字卷㈠第291頁)外,是否仍有其他繼承人?㈣廖陳明鏡之三女蔡 廖玉霜 於52年10月21日死亡(見調字卷
㈠第297頁),早於被繼承人廖陳明鏡55年4月28日死亡,故僅有蔡廖玉霜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廖陳明鏡之財產。請查明蔡廖玉霜之配偶「 廖仲擧 」是否有繼承廖陳明鏡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