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20號原告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李郁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伊城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36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46,695元【計算式:(834地號:870.87㎡4,500元/㎡364/2125)+(843地號:597.16㎡7,800元/㎡445/2125)=1,646,6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9,360元,尚不足7,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玉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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