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7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7650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債務人 王宏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仟 陸佰肆拾伍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