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聲請人 廖苓莉 送達代收人 廖頌熙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廖苓莉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經鈞院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0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嗣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06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0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事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06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在案(見該卷內附:該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等卷宗查核無訛。故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應為真實。從而,聲請人既有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則其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鄭鈺瓊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