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72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昇捷水 芭蕾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99年度桃
小字第72號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繳,此
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3月2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1紙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1紙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