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1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蕙心選任辯護人羅聖乾律師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7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3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張宏任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