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一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重利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重利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重利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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