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57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許鋒泉 等37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
二、被代位人 汪啟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本件被告許鋒泉等37人公同共有繼承上開土地之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遺產清冊,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如有再轉繼承,併提出再轉繼承人戶籍謄本。
三、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各被告就遺產之應繼分比例及分割後之權利範圍比例。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