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84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威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貳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至清償日止,暨以每月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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