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449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449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玟志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449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9月2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
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建興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
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捌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五個月內(含)每月以新台幣
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零玖佰玖拾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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