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行專訴字第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61號原告 侯山田 訴訟代理人 翁千惠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
參加人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麗香 (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6年7月17日以「組合式壁板」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5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於96年10月31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23493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該專利請求項1至4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6年1月23日(
106)智專三(三)06020字第106200873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舉發駁回;請求項2至4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6年6月29日經訴字第1060630795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不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蔡志宏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