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7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恭元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恭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恭元因重傷害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92號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530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1年2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4265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楊皓清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