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其法定
代理人並其他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該公司已廢止登記,依
公司法應清算)。
二、該意思表示(即存證信函)曾向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戶籍址送達之退件證明。
三、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