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六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六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六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陳彥菘 被告 游正煒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7年度易字第990號;原案號:10
7年度六簡字第344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蘇珈漪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尹鈴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