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329號聲請人 林世傑 即遊龍實業社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99年度司票字第232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96年7月5日│30,000元│97年7月10日│97年7月10日│No123687│├──┼───────┼────┼───────┼──────┼───────┤│002│96年7月5日│30,000元│98年8月10日│98年8月10日│No123688│├──┼───────┼────┼───────┼──────┼───────┤│003│96年7月5日│30,000元│97年9月10日│97年9月10日│No123689│├──┼───────┼────┼───────┼──────┼───────┤│004│96年7月5日│30,000元│97年10月10日│97年10月10日│No123690│├──┼───────┼────┼───────┼──────┼───────┤│005│96年7月5日│30,000元│97年11月10日│97年11月10日│No123691│├──┼───────┼────┼───────┼──────┼───────┤│006│96年7月5日│30,000元│97年12月10日│97年12月10日│No123692│├──┼───────┼────┼───────┼──────┼───────┤│007│96年7月5日│30,000元│98年1月10日│98年1月10日│No123693│├──┼───────┼────┼───────┼──────┼───────┤│008│96年7月5日│30,000元│98年2月10日│98年2月10日│No123694│├──┼───────┼────┼───────┼──────┼───────┤│009│96年7月5日│30,000元│98年3月10日│98年3月10日│No123695│├──┼───────┼────┼───────┼──────┼───────┤│010│96年7月5日│30,000元│98年4月10日│98年4月10日│No123696│├──┼───────┼────┼───────┼──────┼───────┤│011│96年7月5日│30,000元│98年5月10日│98年5月10日│No123697│├──┼───────┼────┼───────┼──────┼───────┤│012│96年7月5日│30,000元│98年6月10日│98年6月10日│No123698│├──┼───────┼────┼───────┼──────┼───────┤│013│96年7月5日│30,000元│98年7月10日│98年7月10日│No123699│├──┼───────┼────┼───────┼──────┼───────┤│014│96年7月5日│30,000元│98年8月10日│98年8月10日│No123700│├──┼───────┼────┼───────┼──────┼───────┤│015│96年7月5日│30,000元│98年9月10日│98年9月10日│No240609│├──┼───────┼────┼───────┼──────┼───────┤│016│96年7月5日│30,000元│98年10月10日│98年10月10日│No240610│├──┼───────┼────┼───────┼──────┼───────┤│017│96年7月5日│30,000元│98年11月11日│98年11月11日│No240611│├──┼───────┼────┼───────┼──────┼───────┤│018│96年7月5日│30,000元│98年12月10日│98年12月10日│No240612│├──┼───────┼────┼───────┼──────┼───────┤│019│96年7月5日│30,000元│99年1月10日│99年1月10日│No240613│├──┼───────┼────┼───────┼──────┼───────┤│020│96年7月5日│30,000元│99年2月10日│99年2月10日│No240614│├──┼───────┼────┼───────┼──────┼───────┤│021│96年7月5日│30,000元│99年3月10日│99年3月10日│No240615│├──┼───────┼────┼───────┼──────┼───────┤│022│96年7月5日│30,000元│99年4月10日│99年4月10日│No24061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