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1號相對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幸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亦已經債權人書面可決,有債權人陳報狀、本院電話紀錄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期至第95期每月清償53,408元;第96期當月清償53,475元,合計分96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5,127,235元,清償成數為100%,按附件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5日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之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期至95期每│第96期每月││││月清償金額│清償金額│├─────┼───────┼───────┼─────┤│台新銀行│310464│3234│3234│├─────┼───────┼───────┼─────┤│中國信託│298982│3114│3152│├─────┼───────┼───────┼─────┤│陽信銀行│457709│4768│4749│├─────┼───────┼───────┼─────┤│遠東銀行│319431│3327│3366│├─────┼───────┼───────┼─────┤│花旗銀行│183259│1909│1904│├─────┼───────┼───────┼─────┤│萬泰銀行│41659│434│429│├─────┼───────┼───────┼─────┤│玉山銀行│60815│633│680│├─────┼───────┼───────┼─────┤│大眾銀行│149691│1559│1586│├─────┼───────┼───────┼─────┤│元大銀行│486155│5064│5075│├─────┼───────┼───────┼─────┤│土地銀行│437999│4563│4514│├─────┼───────┼───────┼─────┤│永豐銀行│7118│74│88│├─────┼───────┼───────┼─────┤│中租迪和│0000000│18793│18783│├─────┼───────┼───────┼─────┤│彰化銀行│354610│3694│3680│├─────┼───────┼───────┼─────┤│澳盛銀行│215225│2242│2235│├─────┼───────┼───────┼─────┤││每月清償總額│53408│53475│├─────┼───────┼───────┼─────┤│清償成數│100%│││├─────┴───────┴───────┴─────┤│備註:││依據新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請債務人於裁定確定後自行與最大金││融機構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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