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因毀棄損壞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62號原告 潘金燕 被告 楊曜銓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棄損壞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以107年度易字第104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