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19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原告與被告運徠國際有限公司、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GoldenBridgeInternationalInc.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