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497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黃秀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力秀惠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家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497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黃秀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力秀惠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