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07號

原告豬博士動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瑄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

黃建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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