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9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57號上訴人大山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蔣文柄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民國102年4月24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95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侯志融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