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1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信望愛旅行社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