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強制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7年5月18日連續犯強制罪,經本院以87年度上易字第6883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1014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刪除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游紅桃法官王詠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柑柏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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